Cases Criminal

港大副教授欺騙一案獲判無罪及成功申請訟費

15 Apr 2025

本案被告人李雪菁在獲判無罪後提出訟費申請但被控方反對。

控方在書面陳詞中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鳳娟及另一人 CACC 475/2001 及 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2020] HKCA 53,以 (i) 被告人接受調查時的行為及 (ii) 向香港大學作出調查後的作為或不作為均引起別人對她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令控方相信針對被告人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為理由,反對辯方訟費的申請。

辯方陳詞控方的反對理由均不成立,並依賴最近的律政司司長 張鎮泰及另一人 [2025] HKCA 40 一案,指出一般而言,當被告人在被檢控後被判無罪的話,他答辯控罪所招致的訟費理應由公帑支付,以作補償。在張鎮泰中,法庭亦強調法庭行使酌情權判令訟費時,不能損害無罪假定,更不能採取與無罪裁決截然不同的看法。即使一名在審訊後被獲判無罪的被告人沒有在調查階段和有關當局合作至有關當局滿意的程度,或是檢控方在衡量其案情的強弱時判斷上有所失誤,均不可算是被告人自招嫌疑。

法庭重申,被告人被判無罪的主因是控方就著「Live-in Requirement」作出了一個「沒有足夠的事實和法理的基礎支持」的註釋,並選擇在這錯誤的法律基礎上控告被告人。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應該負擔他們在衡量其案情的強弱時判斷上的失誤。法庭亦認為控方的反對理由並不能構成影響法庭行使頒佈訟費命令的酌情權的考量。

法庭最後裁定控方須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正審前的電視直播申請、及所有聆訊及本訟費的申請。法庭在考慮電視直播申請的論據、本案雙方的法律爭議、事實的爭議及本案審訊所耗費的時段後,決定給予林國輝大律師電視直播申請及區域法院正式審訊前的訟費的大律師證書,並給予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姚穎彤大律師此區域法院的正式審訊及本訟費申請的大律師證書。

請按閱覽上述案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