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陈景文大律师代表第十九被告人香港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得直,推翻声称受害于大型诈骗的原告方获聆案官批出的简易判决。
第十九被告人的案情指,它是一所具规模的贸易公司,由于曾与第一被告人(原告方所指被骗款项的直接收取人)进行真实而公平独立的交易,获第一被告人就该项交易支付部分款额,因而取得部分被骗款额,所以在本案中是对有关诈骗情况不知悉而付出价值的真诚购买人。
尽管原告方指出了辩方案情诸多弱点及自相矛盾之处,上诉法官仍认为论证更合逻辑和更佳的起点应是检视与涉案款项有关的交易文件以分析是否可以相信该些交易事实上曾经发生。 法官最后裁定辩方案情能被相信。
就「真诚」及「对情况不知悉」的议题,法官裁定原告方未能指向有强力或无可争议的证据证明第十九被告人的抗辩不可信,所以该等议题要留待审讯时处理。
作为批出抗辩许可的条件,第十九被告人先前为撤销针对其港币160万元款额的资产冻结强制令(Mareva Injunction)而向法庭缴存的等额储存金将维持缴存状态。
请按此阅览上述案件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