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华伟思资深大律师带领谭壹鸿大律师,经何敦律师行延聘,于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hin Dong Ki &Ors [2023] HKCA 1021一案中代表上诉方。 上诉方因就其撤销限制令的申请新增申请理由,作出上诉许可的续期申请,获上诉庭批出许可。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裁定第一上诉人与另外两人在一名Lee Jae Hyun先生的指示下致使CJ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将总值1000万美元的股息支付予第七上诉人,判第一上诉人串谋逃税等罪名成立。 而且,法院亦认为第一上诉人与Lee Jae Hyun串谋利用第七上诉人将该笔金额转移至海外购买艺术品,从而妨碍韩国税局追踪该笔金额和发现该笔金额其实由Lee Jae Hyun实益拥有。
2019年11月13日,律政司司長取得了針對各上訴人的限制令。
2022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陈仲衡法官更改了限制令内容,将限制金额减少到约港币7,750万元。
2023年1月20日,陈仲衡法官就两个上诉理由批出上诉许可,分别为:
理由三,即他可能出错地裁定有证据证明第一上诉人有得益于案中的洗黑钱控罪;及
理由四,即他可能出错地裁定第一上诉人的得益价值为整笔转移金额,而非Lee避缴的税金金额。
2023年2月3日,上诉方存档了续期作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当中就上诉理由二提出两点争议:(一)洗黑钱控罪属「寄生性质」,其入罪与否完全依赖另一项收获到犯罪得益的控罪是否成立;和(二)存入第七上诉人银行户口的1000万美元并非黑钱,也不是作为回报支付和收取的。 因此,陈仲衡法官错误地裁定不能说第一上诉人洗黑钱罪名不可能成立。
2023年8月31日,上诉庭(高等法院潘兆初首席法官和上诉庭关淑馨副庭长在席)就上诉理由二批出上诉许可(见 [2023] HKCA 1021)。
請按此閱覽上訴庭的判案書。 陳仲衡法官的判案書(即[2022] HKCFI 929 及 [2023] HKCFI 122)則未有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