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华伟思资深大律师带领谭壹鸿大律师,经何敦律师行延聘,代表胜诉上诉方。
2019年11月13日,律政司司长取得了针对各上诉人的限制令。
2025年1月8日,上诉庭(上诉庭关淑馨副庭长、上诉庭薛伟成法官、原讼庭张慧玲法官在席)判决上诉得直并撤销限制令。
就第一项上诉理由,即案中款项并非黑钱,薛法官指出指明的罪行的详情与构成限制令基础的刑事控罪并不相同。构成限制令基础的刑事控罪仅限于逃避2011至2012年税务年度的税项法律责任。可是,针对第一上诉人提出的限制令申请,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17号命令第4条规则,指明的罪行的详情涉及2008 年至2013 年期间的洗黑钱。
就第二项上诉理由,即第一上诉人没有得益于案中的洗黑钱控罪,薛法官指出指称的上游罪行(即支付的股息)与控罪中指定的洗黑钱无关。再者,案中无法证明第一上诉人得益于指称的上游罪行,因为犯罪得益是已逃的税,而该税已被付还。
就第三项上诉理由,只有当就第二项上诉理由被推翻,而第一上诉人得益于指明的罪行,才会有需要讨论。
上诉人提出,当逃税计画中,透过银行帐户支付的金额,所获得的「得益」不是「犯罪成本」(在本案中,指透过银行帐户支付的总金额),而是就该笔金额应该缴纳的税额。 薛法官指出,受污染的款项或其他酬赏是股息的税项法律责任中代表南韩当局应纳税的部分。
陈仲衡法官的判案书(即 [2022] HKCFI 929 及 [2023] HKCFI 122)未有公开。上诉庭批出上诉许可的判案书为 [2023] HKCA 1021, [2023] 4 HKLRD 778及就上诉的判案书为 [2025] HKCA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