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例选例

刑事程序中陪审团遭解散,被告人可否寻求讼费命令?

202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附带事宜:引渡、限制、没收及充公事宜、及相互司法协助

终审法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陈克恩(别名 JACK CHEN) [2023] HKCFA 2就下列两道问题批出上诉许可,理由是:(一)它们是具有重大广泛的重要性及合理的可争辩性的法律问题;及(二)它们就是否对被告方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具有合理的可争辩性。  

问题1:香港法例第492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该条例)第4条中「凡被告人已就某罪行被提起公诉或交付审讯,但其后并无就该罪行接受审讯」在正确解释下意思为何? 

问题2:上述第4条下判给讼费的权力是否涵盖被告人的审讯因陪审团解散而弃审的情况? 

(合称案中问题”) 

本所的蔡一鳴大律師(由Tim Owen御用大律師帶領),經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案件排期于202358日在终审法院席前进行实质上诉聆讯。 

2021615日,案中的陪審團在重審的第57天解散。 被告人根據該條例第4條等申請重審的訟費。 該條例第4條註明「凡被告人已就某罪行被提起公訴或交付審訊,但其後並無就該罪行接受審訊,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布思义资深大律师作出裁定,内容包括(一)他在该条例第4条下有权判给讼费,理由是被告人在审讯结束时才算已经「接受审讯」,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在该条例第4条下「并未接受审讯」;(二)再者,他行使判给被告人讼费的权力属于酌情权。 

上诉庭(袁家宁法官、潘敏琦法官及张慧玲法官在席)判控方上诉得直,理由是(一)对该条例第4条中文本的考虑;及裁定(二)只有当被提起公诉或交付审讯的罪行具终局性的时候才会产生引用该条例第4条的司法管辖权。 因此,由于被告人《并未接受审讯》,该条例第4条不涵盖本案情节。 

及后,上诉庭批出证明书证明案中问题是具有重大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问题。  

请按此阅览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布思义资深大律师所撰的判案书 请按此阅览上诉庭的上诉判决判案书和按此阅览上诉庭批出证明书的判案书 请按此阅览终审法院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