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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作出第三方资产冻结令冻结楼宇的一半份数

202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诈欺、资产追回及禁制令

本所的谭壹鸿大律师,经苏合成律师行延聘,于深圳澳银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Anor v Liu Xiaolong (刘小龙) & Anor [2025] HKCFI 959一案中代表原告人,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 4 章)第 21M 条获得针对第一被告人前夫的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及第二被告人前妻的第三方资产冻结令(Chabra injunction)以协助原告人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程序。

在2022年12月22日,原告人于前海法院向第一被告等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逾人民币2100万元。前海法院作出财产保存冻结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且不包括内地以外的财产。随后,前海法院判决原告人胜诉。

在2023年1月9日,第二被告人开始离婚诉讼。第一第二被告人签署一份日期为2023 年 7 月 10 日的临时买卖协议将原本第一第二被告人为联名拥有人的楼宇卖予第二被告人。第一第二被告人签署一份日期为2023 年 9 月 18 日的转让契。临时买卖协议及转让契均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在2023 年 10 月 12 日,大律师代表原告人作出单方面申请。郑蕙心法官作出针对第一被告的资产冻结令并对第二被告作出第三方资产冻结令(及后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被第二被告对法庭的承诺取代)。

在2024 年 2 月 15 日,第二被告依据 9 项理由申请驳回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申请,交替申请驳回原告人对第二被告的申请并更改资产冻结令,以允许第一被告人支付子女抚养费。

陈锦泉暂委法官在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判决中,法官延续针对第一被告人的资产冻结令及第二被告人的第三方资产冻结令以协助原告人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程序。具体来说:

  • 第一、该楼宇原本以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长命契登记。因此,即使随后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219 章)第 60 条将转让使得无效,也只有第一被告人的一半均等份数可用于满足内地索赔的判决,并可受到第三方资产冻结令的约束(第78-79段)。
  • 第二、法院接受原告人的陈词指法院不对被告离婚的真与否进行评估,而是评估纵使该离婚资产是否有消失的风险,以及是否有胜诉机会指财产转移符合《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219 章)第 60 条的规定(第94段)。
  • 第三,法院考虑了第二被告人所依据的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Samson Tsang Tak Yung [2022] HKCA 41一案,并指在该案中,诉讼双方争议有没有胜诉机会指财产属于被告人而最后并未得到证实。相比之下,本案中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楼宇的一半均等份数属于第一被告人(第85至92段)。

总而言之,本案是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19 章)第 60 条针对境外被告的前妻取得第三方资产冻结令的清晰例子,同时亦展示被告人可依赖以抗辩延续资产冻结令的理据的案例。

请按此阅览谭壹鸿大律师的个人档案。

请按阅览陈锦泉暂委法官的判案书(即 [2025] HKCFI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