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例
民事
本所的陈靖阳大律师,由文本立资深大律师带领,经刘贺韦律师事务所延聘,代表原告人,即工商银行集团旗下的工商银行国际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弥偿总值港币28,860,875元的利得税纳税额及由被告人所签立的税务弥偿契据(与原告人首次公开募股前进行的一项投资后进行的架构重组有关)所产生的开支与损失。 案中的争议包括税务弥偿契据的正确诠释及原告人是否有责任缴纳税务局评定的利得税。
经过六天审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聂心平判原告人胜诉,并判给港币28,860,875元,利息及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
请按此阅览上述案件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