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例选例

港大副教授欺骗一案获判无罪及成功申请讼费

2025 年 4 月 15 日

本案被告人李雪菁在获判无罪后提出讼费申请但被控方反对。

控方在书面陈词中依赖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赵凤娟及另一人 CACC 475/2001 及 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2020] HKCA 53,以 (i) 被告人接受调查时的行为及 (ii) 向香港大学作出调查后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引起别人对她产生怀疑及误导控方令控方相信针对被告人的证据较实际情况为强为理由,反对辩方讼费的申请。

辩方陈词控方的反对理由均不成立,并依赖最近的律政司司长 诉 张镇泰及另一人 [2025] HKCA 40 一案,指出一般而言,当被告人在被检控后被判无罪的话,他答辩控罪所招致的讼费理应由公帑支付,以作补偿。在张镇泰中,法庭亦强调法庭行使酌情权判令讼费时,不能损害无罪假定,更不能采取与无罪裁决截然不同的看法。即使一名在审讯后被获判无罪的被告人没有在调查阶段和有关当局合作至有关当局满意的程度,或是检控方在衡量其案情的强弱时判断上有所失误,均不可算是被告人自招嫌疑。

法庭重申,被告人被判无罪的主因是控方就着「Live-in Requirement」作出了一个「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理的基础支持」的注释,并选择在这错误的法律基础上控告被告人。因此,法庭认为控方应该负担他们在衡量其案情的强弱时判断上的失误。法庭亦认为控方的反对理由并不能构成影响法庭行使颁布讼费命令的酌情权的考量。

法庭最后裁定控方须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讼费,包括正审前的电视直播申请、及所有聆讯及本讼费的申请。法庭在考虑电视直播申请的论据、本案双方的法律争议、事实的争议及本案审讯所耗费的时段后,决定给予林国辉大律师电视直播申请及区域法院正式审讯前的讼费的大律师证书,并给予郭栋明资深大律师及姚颖彤大律师此区域法院的正式审讯及本讼费申请的大律师证书。

请按阅览上述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