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李怀德大律师,经卫达仕律师事务所延聘,代表第一答辩人(丈夫)。
于附属济助审讯阶段,呈请人的案情指由于第一答辩人大量投资于加密货币,投资对象既「非政府」又「不受监管」等,所以该等投资属鲁莽和恣意,应将投资金额拨回第一答辩人的资产当中。 法庭不认同此说法,裁定该等投资中的损失无须拨回。
另外,第一答辩人的案情包括 (1)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7条,呈请人透过转移至其双亲而耗散的金额应拨回呈请人的资产当中,和 (2) 除了根据第17条外,还有其他需要拨回呈请人资产当中的款项。
关于争议 (1),李大律师盘问呈请人及其双亲后,呈请人就第17条事宜让步。 拨回金额在财产总额中占重大部分。
关于争议 (2),法庭裁定一些不属于鲁莽和恣意支出的金额无须拨回,而呈请人财产中有重大金额消失不见,呈请人于盘问下又未能解释,所以应将该等金额拨回呈请人的资产。
请按此阅览李怀德大律师的个人档案。
请按此阅览上述案件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