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伍中彦大律师及徐颖文大律师,经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延聘,代表被告人中国移动香港 (“中移动”) 就非法侵入、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 第34I条、 滋扰及违反地契和大厦公契等指控进行抗辩并胜诉,原告方的申索被法庭全面驳回。
按照与大厦二楼及主要天台的业主 (“二楼业主”) 签订的许用权协议,中移动在主要天台靠内的矮护墙及包覆通往主要天台的楼梯的墙身中安装了天线及设备。
有關非法侵入及違反該條例 第34I條的指控
原告方(大厦地面处所的业主)声称中移动在未经大厦全体业主同意下于大厦公用部分安装设备,根据该条例第34I条向中移动申索损害赔偿及/或租值补偿金。
原告方于审讯期间缩窄了申索的范围:(一)因应被告人提出的时效抗辩,原告方退让至只申索2011年2月10日或以后的损害赔偿及/或租值补偿金;(二)第一原告人的证供指二楼业主于案发同时亦批准了香港移动通讯 (“CSL”) 于主要天台安装和保养天线设备,亦指申索针对的部分物品并不属于中移动。
法庭裁定(一)矮护墙和(二)包覆通往主要天台的楼梯的墙身均不属于大厦的公用部分。 如明理的人阅读转让契和大厦公契,会理解到该些文书赋予二楼业主独有整个天台(包括两个受争议部分)的使用权、占用权及享用权。 因此,就属于中移动的天线及设备而言,大厦公用部分并未遭受任何非法侵入。
有关滋扰的指控
原告方声称中移动的设备造成滋扰,向中移动申索损害赔偿。 原告方声称的滋扰包括天线及设有碍大厦观瞻、带来危险、健康与卫生问题及保安疑虑,安装、保养及移除天线及设备的技术人员经常到访大厦而带来尘埃并使大厦震动和出现裂纹、电波频率引致健康风险,和令其他住客投诉。
法庭裁定原告方未能证明:(一)有关滋扰有可能与中移动关连;(二)原告方声称的有关行为构成可诉的滋扰。
有关违反地契和大厦公契的指控
就地契的特别批地条款第5(a)条中的高度限制,原告方未能证明违反该限制的天线属于中移动而非CSL。
原告人声称二楼业主违反大厦公契第8和第12条(公契各方不得致使或容许其单位被用作可能造成滋扰的用途;及大厦作为住宅售出的部分只可用作住宅用途)。 这说法毫无基础。 法庭裁定尽管大厦公契指定每层一个单位须用作住宅用途,对主要天台却没有如此指定。
请按此阅览上述案件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