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于2023年3月31日下达了标志性判决,令Tinsley v Milligan案中的「无须倚赖」测试在香港不再是有效法律,转而采用英国最高法院在Patel v Mirza案中使用的「广泛因素」测试。 Monat Investment Ltd v All Person(s) in Occupation of Part of The Remainder Part of The Lot No. 591 in Mui Wo D.D. 4 No.16 马宝村, 梅窝, 大屿山及阿诺案[2023] HKCA 479 是香港法律对「非法性」抗辩的现行立场,直至终审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本宗上诉缘于原审法官驳回原告人就土地管有权提出的申索并判第二被告人就逆权管有提出的反申索胜诉。 本所的龙云彪大律师及邓皓灵大律师于原审及上诉均代表第二被告人。
原审时,原告人指法庭不应允许第二被告人倚赖原告人的非法行为以证明其案情;原告人的相关非法行为包括在未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下展开建筑工程以兴建房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条。
原告人上诉时指原审法官下列裁决错误:
上诉庭驳回上诉,并作出以下3点说明。
Tinsley 案中的「无须倚赖」测试在香港是否有效法律?(第2点)
是,直至终审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上诉庭亦注记指应将Patel案的测试提述为「广泛因素」而非「相称性」,因为法庭需要考虑「总共3项要素」,相称性只是其中之一:
其一,违禁行为背后的目的;其二,相对地,驳回申索可能减弱或消除的哪些公共政策的效力;及其三,相称性。
上诉庭澄清海外普通法在港的适用情况
上诉庭裁定,如终审法院就一项议题未有判决,按照判例原则,英国最高法院就该项议题的判决有关普通法的部分应予遵循,除非有本地特有的情况使之不恰当。 依循旧法律会让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脱节并为商业交易带来困惑。
「败德之事不得诉诸于法」原则是否适用于牵涉逆权管有的情节?(第1点)
视乎情况而适用。 由于逆权管有可能涉及违反不同法例的条文,「广泛因素」测试下的首项要素会根据情况而对分析有不同影响,因此原审法官裁定「无论干犯的是哪条条文『败德之事不得诉诸于法』原则都不会适用于逆权管有案件」过于一概而论。
「败德之事不得诉诸于法」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第3点)
不适用。 考虑到:(1)《建筑物条例》第14条的目的,包括确保楼宇建造中的公共安全;(2) 逆权管有概念的目的,包括减少逾时的申索和鼓励善用土地;及 (3) 相称性,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的事实裁断足以让他裁定「败德之事不得诉诸于法」 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上訴庭於是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第二被告人獲判給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