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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考虑Mibanga案的应用(就主审法官有否适当地考虑所有证据)并批出中间收益的利息

2024 年 5 月 24 日

本判决获汇报于 [2024] 5 HKC 47

何日华 钟衡谦,Chan Yuk Mui女士(已故)遗嘱指名的唯一遗嘱执行人[2024] HKCA 378一案中,上诉庭驳回了该上诉并判被告人的交相上诉得直。 李秋源资深大律师、本所的霍健明大律师及廖煦琪大律师代表被告人。 霍健明大律师亦在审讯中代表被告人。

原告人声称他以其秘书,即已故的陈女士(“死者”)的名义,购买了七所物业,并以共同意图法律构定信托为他的利益持有。 原告人在死者死后继续占用其中一所物业。 透过死者的遗嘱,被告人(即死者的儿子)继承了四所物业(其余三所已在死者在生时售出),其中一所由原告人占用。 原告人大程度倚赖一封死者死前不久签署的确认信,信件由事务律师在事务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预备。 该名事务律师为原告人的亲戚,并有出庭作供。 辩方的抗辩是所有物业均是由死者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而不存在任何信托。 被告人提出反申索,包括要求法庭维持该遗嘱,并作出交出被占用物业的空置管有权的命令。 他争议确认信上其亡母签名的真伪,及交替地,提出签署文件时不知道文件内容的抗辩(non est factum),即她在签署该确认信时并不完全理解其内容。 经过13天的审讯,当中涉及笔迹专家及详尽的盘问,被告人于审讯胜诉(见[2019] HKCFI 3041)

上诉庭维持原判,认为原审法官沒有Mibanga式出错(即在作出信托协议不存在的结论前沒有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上诉庭澄清了R (M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1 WLR 1956案第108段中Mibang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5] EWCA Civ 367案的应用,指测试「在乎实质而非形式」。

再者,在就被告人的交相上诉的判決前中间收益批出利息时,法庭区分了先前的案例,并拒绝了批出利息会过度补偿被告人的说法。 法庭裁定本案与呈上的案例不同,中间收益的计算是基于过往的租金,而非判決当天「概念上的租金」,因此批出利息不构成双重得益。

请按阅览上述案件的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