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Pang Chi Sau-lan (D1) 及 Chu Siu-fai (D2) ESCC 34/2023
本所的霍健明大律师及蔡一鸣大律师经何敦律师行延聘,分别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并为各自的当事人在一宗洗黑钱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
本案关于涉及上千万元款额的洗黑钱行为,该些款额代表一所环球私募股本公司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以未经授权支票方式被盗的金钱。 在该私募股本公司被盗的港币三千万元中,有约港币三百万元存入到两名被告人控制的银行户口,然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被提取。 辩方的争议点在于,由于一名深受信赖的家庭成员声称该些金钱来源正当、并由他存入,被告人们处理该些金钱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些金钱代表来自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法庭接纳被告人们的证供,因而判处两名被告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