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终审法院就杀人罪行条例(第339章)有否减损寻求依赖减责神志失常抗辩的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这核心议题下了决定。
法院裁定该条例第3(2)条并不触及或减损无罪推定,并留意到被告人在依赖减责神志失常抗辩的时候并非推定无罪的人。
套用这些原则,法院的结论是该条例第3(2)条并不触及或减损无罪推定。 减责神志失常的问题只在控方成功证明被告人在具有必需的意图下非法杀人后才出现。 这抗辩不影响谋杀罪的构成元素,而是减轻过错的减刑情节,其作用是减短谋杀罪的强制性刑期。 所以,被告人在依赖减责神志失常抗辩的时候并非推定无罪的人。 他在尝试确立这抗辩之前已经享有无罪推定,控方因而需要证明谋杀罪的元素。
法院进一步裁定上述条文合乎比例和有正当理据支持。
柏承的杨艾文大律师,受法律助署署长委派及经谭永聪律师行延聘,代表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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