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例选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徐卓 – 私人飞机经纪涉嫌贪污秘密佣金,获上诉庭撤销贿赂定罪和判给讼费

2024 年 2 月 6 日

本所的蔡一鸣大律师经何敦律师行延聘,于上诉庭代表第一上诉人,成功使第一上诉人获撤销定罪和判给讼费。

背景

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原就控罪一被定罪,案情指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串谋使第二上诉人,身为为华程悦航有限公司(“华程悦航”)雇员,从第一上诉人处接受秘密佣金,作为向第一上诉人的公司订购飞机航程的诱因或报酬,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的案情指,第二上诉人的主事人拥有和控制华程悦航,并许可第二上诉人就与第一上诉人公司缔结的飞机租约接受佣金。 辩方案情指该些租约没有商用航班必须备有的许可证,因此属于「非法」。 第二上诉人获其主事人许可从第一上诉人处以「加价」名义直接收取佣金。

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均有作供,但亦被判有罪。 两人就定罪提出上诉。

撤销定罪时,上诉庭就一个全新的法律观点给出了重要指引,裁定相关交易的「非法性」不会否定防止贿赂条例第9(4)-(5)条下「许可」抗辩的效力。

相关交易非法不会否定防止贿赂条例第9(4)-(5)条下许可抗辩的效力

防止贿赂条例第9(4)-(5)条订明,及时获得主事人的许可是对第9(1)(a)条罪行的抗辩。 基于案件情节,上诉庭须考虑一个全新的问题,即相关交易非法会否否定「许可」抗辩的效力。

上诉法庭法官薛伟成全面分析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包括立法原意及罪行元素(第46-47段),其他适用抗辩的运作(第48-56段),和「许可」抗辩的运作(第57-58段)。 法庭总结「第9条针对倾向损害代理关系的持正性的交易而不关注规管相关行为…第9条下的『合法权限』、『合理辩解』和『许可』抗辩均指向利益的提出或接受,而非『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合法性或其他方面。」(第59段)。

因此,如果第二上诉人获其主事人许可收取该些佣金,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就串谋接受贿赂而言便不应有罪(第62段)。

上诉得直的基础

上诉庭裁定,由于辩方案情是基于第二上诉人获其主事人许可从第一上诉人处接受该额外佣金,要证明该许可从未获给出,传召该主事人相应作供属关键。 第二上诉人雇主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例如本案的控方第一证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资格,而给出的相关证据亦属于传闻证供。

因此,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获撤销定罪,毋需重审,第一上诉人亦获判给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