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例选例

霍健明大律师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创先河

2024 年 3 月 21 日

本所的霍健明大律师代表证监会,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00条下史上首宗非法沽空的证券欺诈定罪,创下香港首例。 在这标志性案例中,霍健明大律师取得上述条文下的定罪,案情指被告人向经纪虚假地申述自己持有一所香港上市公司的一千五百万股股份,而另一经纪声称核证了她管有该等不存在的股份。 被告人然后致使先述经纪卖出该上市公司的一千五百万股股份,再以折扣价钱买入同一批股份。 判刑时,法庭考虑了数项重要因素,包括对香港作为金融中心及投资者信心的影响、对经纪的风险,以及罪行精密的性质,判处被告人18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