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林国辉大律师及陈芷蓉大律师成功抗辩简易判决申请,申请由「滴露」产品的母公司(原告人)基于侵犯版权及假冒在高等法院作出。 林大律师及陈大律师代表香港「威露士」产品的母公司(被告人)。 谭允芝资深大律师及俞匡庭大律师代表原告人。
与讼各方是卫生及个人护理产品生产及销售业界的竞争对手。 争议的标的物为被告人于手部及身体清洁产品搭售推广中采用的部分透明塑料外部包装。
主理知识产权案件表的陆启康法官认为,原告人的版权作品有否遭受足够抄袭以构成侵犯版权属于可审理的争论点,法庭不能就实质部分有否遭抄袭作出最终裁定
法官留意到本案有一个不寻常的特征,即被告人于此阶段呈递的证据显示,「威露士」产品(在香港)比类似的「滴露」品牌产品占据显著较多的市场份额。
法官认为原告人在假冒议题方面更难获得简易判决,因为假冒侵权的三个基本元素通常涉及容易受事实情节影响的事宜,而案中有多个可审理的争论点,包括原告人商品的外表是否与商誉有关联,及是否有大可能性会造成混淆(因为「滴露」和「威露士」均为广为人知的家品品牌)。
请按此阅览2024年3月12日颁布的判案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