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陳景文大律師代表第十九被告人香港天誠貿易有限公司上訴得直,推翻聲稱受害於大型詐騙的原告方獲聆案官批出的簡易判決。
第十九被告人的案情指,它是一所具規模的貿易公司,由於曾與第一被告人(原告方所指被騙款項的直接收取人)進行真實而公平獨立的交易,獲第一被告人就該項交易支付部分款額,因而取得部分被騙款額,所以在本案中是對有關詐騙情況不知悉而付出價值的真誠購買人。
儘管原告方指出了辯方案情諸多弱點及自相矛盾之處,上訴法官仍認為論證更合邏輯和更佳的起點應是檢視與涉案款項有關的交易文件以分析是否可以相信該些交易事實上曾經發生。法官最後裁定辯方案情能被相信。
就「真誠」及「對情況不知悉」的議題,法官裁定原告方未能指向有強力或無可爭議的證據證明第十九被告人的抗辯不可信,所以該等議題要留待審訊時處理。
作為批出抗辯許可的條件,第十九被告人先前為撤銷針對其港幣160萬元款額的資產凍結強制令(Mareva Injunction)而向法庭繳存的等額儲存金將維持繳存狀態。
請按此閱覽上述案件的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