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華偉思資深大律師帶領譚壹鴻大律師,經何敦律師行延聘,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hin Dong Ki & Ors [2023] HKCA 1021一案中代表上訴方。上訴方因就其撤銷限制令的申請新增申請理由,作出上訴許可的續期申請,獲上訴庭批出許可。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第一上訴人與另外兩人在一名Lee Jae Hyun先生的指示下致使CJ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將總值1000萬美元的股息支付予第七上訴人,判第一上訴人串謀逃稅等罪名成立。而且,法院亦認為第一上訴人與Lee Jae Hyun串謀利用第七上訴人將該筆金額轉移至海外購買藝術品,從而妨礙南韓稅局追蹤該筆金額和發現該筆金額其實由Lee Jae Hyun實益擁有。
2019年11月13日,律政司司長取得了針對各上訴人的限制令。
2022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陳仲衡法官更改了限制令內容,將限制金額減少到約港幣7,750萬元。
2023年1月20日,陳仲衡法官就兩個上訴理由批出上訴許可,分別為:
理由三,即他可能出錯地裁定有證據證明第一上訴人有得益於案中的洗黑錢控罪;及
理由四,即他可能出錯地裁定第一上訴人的得益價值為整筆轉移金額,而非Lee避繳的稅金金額。
2023年2月3日,上訴方存檔了續期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中就上訴理由二提出兩點爭議:(一)洗黑錢控罪屬「寄生性質」,其入罪與否完全依賴另一項收獲到犯罪得益的控罪是否成立;和(二)存入第七上訴人銀行戶口的1000萬美元並非黑錢,也不是作為回報支付和收取的。因此,陳仲衡法官錯誤地裁定不能說第一上訴人洗黑錢罪名不可能成立。
2023年8月31日,上訴庭(高等法院潘兆初首席法官和上訴庭關淑馨副庭長在席)就上訴理由二批出上訴許可(見 [2023] HKCA 1021)。
請按此閱覽上訴庭的判案書。陳仲衡法官的判案書(即[2022] HKCFI 929 及 [2023] HKCFI 122)則未有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