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華偉思資深大律師帶領譚壹鴻大律師,經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勝訴上訴方。
2019年11月13日,律政司司長取得了針對各上訴人的限制令。
2025年1月8日,上訴庭(上訴庭關淑馨副庭長、上訴庭薛偉成法官、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席)判決上訴得直並撤銷限制令。
就第一項上訴理由,即案中款項並非黑錢,薛法官指出指明的罪行的詳情與構成限制令基礎的刑事控罪並不相同。構成限制令基礎的刑事控罪僅限於逃避2011至2012年税務年度的稅項法律責任。可是,針對第一上訴人提出的限制令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17號命令第4條規則,指明的罪行的詳情涉及2008 年至2013 年期間的洗黑錢。
就第二項上訴理由,即第一上訴人沒有得益於案中的洗黑錢控罪,薛法官指出指稱的上游罪行(即支付的股息)與控罪中指定的洗黑錢無關。再者,案中無法證明第一上訴人得益於指稱的上游罪行,因為犯罪得益是已逃的稅,而該稅已被付還。
就第三項上訴理由,只有當就第二項上訴理由被推翻,而第一上訴人得益於指明的罪行,才會有需要討論。
上訴人提出,當逃稅計畫中,透過銀行帳戶支付的金額,所獲得的「得益」不是「犯罪成本」(在本案中,指透過銀行帳戶支付的總金額),而是就該筆金額應該繳納的稅額。 薛法官指出,受污染的款項或其他酬賞是股息的稅項法律責任中代表南韓當局應納稅的部分。
陳仲衡法官的判案書(即 [2022] HKCFI 929 及 [2023] HKCFI 122)未有公開。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的判案書為 [2023] HKCA 1021, [2023] 4 HKLRD 778及就上訴的判案書為 [2025] HKCA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