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選例 民事

被控非法侵入、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條及滋擾,被告人中國移動香港勝訴

2023 年 6 月 9 日
土地法

本所的伍中彥大律師及徐穎文大律師,經翰宇國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中國移動香港 (“中移動”) 就非法侵入、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34I滋擾及違反地契和大廈公契等指控進行抗辯並勝訴,原告方的申索被法庭全面駁回。 

按照與大廈二樓及主要天台的業主 (“二樓業主”) 簽訂的許用權協議,中移動在主要天台靠內的矮護牆及包覆通往主要天台的樓梯的牆身中安裝了天線及設備。 

有關非法侵入及違反該條例 第34I條的指控 

原告方大廈地面處所的業主) 聲稱中移動在未經大廈全體業主同意下於大廈公用部分安裝設備,根據該條例 34I條向中移動申索損害賠償及/或租值補償金 

原告方於審訊期間縮窄了申索的範圍:(一)因應被告人提出的時效抗辯,原告方退讓至只申索2011210日或以後的損害賠償及/或租值補償金;(二)第一原告人的證供指二樓業主於案發同時亦批准了香港移動通訊 (“CSL”) 於主要天台安裝和保養天線設備,亦指申索針對的部分物品並不屬於中移動。 

法庭裁定(一)矮護牆和(二)包覆通往主要天台的樓梯的牆身均不屬於大廈的公用部分。如明理的人閱讀轉讓契和大廈公契,會理解到該些文書賦予二樓業主獨有整個天台(包括兩個受爭議部分)的使用權、佔用權及享用權。因此,就屬於中移動的天線及設備而言,大廈公用部分並未遭受任何非法侵入。 

有關滋擾的指控 

原告方聲稱中移動的設備造成滋擾,向中移動申索損害賠償。原告方聲稱的滋擾包括天線及設有礙大廈觀瞻、帶來危險、健康與衛生問題及保安疑慮,安裝、保養及移除天線及設備的技術人員經常到訪大廈而帶來塵埃並使大廈震動和出現裂紋、電波頻率引致健康風險,和令其他住客投訴。 

法庭裁定原告方未能證明:(一)有關滋擾有可能與中移動關連;(二)原告方聲稱的有關行為構成可訴的滋擾。 

有關違反地契和大廈公契的指控 

就地契的特別批地條款第5(a)條中的高度限制,原告方未能證明違反該限制的天線屬於中移動而非CSL。 

原告人聲稱二樓業主違反大廈公契第8和第12條(公契各方不得致使或容許其單位被用作可能造成滋擾的用途;及大廈作為住宅售出的部分只可用作住宅用途)。這說法毫無基礎。法庭裁定儘管大廈公契指定「每層一個單位」須用作住宅用途,對主要天台卻沒有如此指定。 

請按閱覽上述案件的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