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於2023年3月31日下達了標誌性判決,令Tinsley v Milligan案中的「無須倚賴」測試在香港不再是有效法律,轉而採用英國最高法院在Patel v Mirza案中使用的「廣泛因素」測試。Monat Investment Ltd v All Person(s) in Occupation of Part of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Lot No. 591 in Mui Wo D.D. 4 No.16 Ma Po Tsuen, Mui Wo, Lantau Island & Anor 案 [2023] HKCA 479 是香港法律對「非法性」抗辯的現行立場,直至終審法院有不同的判決。
本宗上訴緣於原審法官駁回原告人就土地管有權提出的申索並判第二被告人就逆權管有提出的反申索勝訴。本所的龍雲彪大律師及鄧皓靈大律師於原審及上訴均代表第二被告人。
原審時,原告人指法庭不應允許第二被告人倚賴原告人的非法行為以證明其案情;原告人的相關非法行為包括在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下展開建築工程以興建房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條。
原告人上訴時指原審法官下列裁決錯誤:
上訴庭駁回上訴,並作出以下3點說明。
Tinsley 案中的「無須倚賴」測試在香港是否有效法律?(第2點)
是,直至終審法院有不同的判決。上訴庭亦註記指應將Patel案的測試提述為「廣泛因素」而非「相稱性」,因為法庭需要考慮「總共3項要素」,相稱性只是其中之一:
其一,違禁行為背後的目的;其二,相對地,駁回申索可能減弱或消除的哪些公共政策的效力;及其三,相稱性。
上訴庭澄清海外普通法在港的適用情況
上訴庭裁定,如終審法院就一項議題未有判決,按照判例原則,英國最高法院就該項議題的判決有關普通法的部分應予遵循,除非有本地特有的情況使之不恰當。依循舊法律會讓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脫節並為商業交易帶來困惑。
「敗德之事不得訴諸於法」原則是否適用於牽涉逆權管有的情節?(第1點)
視乎情況而適用。由於逆權管有可能涉及違反不同法例的條文,「廣泛因素」測試下的首項要素會根據情況而對分析有不同影響,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無論干犯的是哪條條文『敗德之事不得訴諸於法』原則都不會適用於逆權管有案件」過於一概而論。
「敗德之事不得訴諸於法」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第3點)
不適用。考慮到:(1)《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目的,包括確保樓宇建造中的公共安全;(2) 逆權管有概念的目的,包括減少逾時的申索和鼓勵善用土地;及 (3) 相稱性,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足以讓他裁定「敗德之事不得訴諸於法」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上訴庭於是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第二被告人獲判給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