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選例 民事

原訟法庭作出第三方資產凍結令凍結樓宇的一半份數

202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詐欺、資產追回及禁制令

本所的譚壹鴻大律師,經蘇合成律師行延聘,於深圳澳銀天使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 Anor v Liu Xiaolong (劉小龍) & Anor [2025] HKCFI 959一案中代表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21M 條獲得針對第一被告人前夫的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及第二被告人前妻的第三方資產凍結令(Chabra injunction)以協助原告人於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程序。

在2022年12月22日,原告人於前海法院向第一被告等提起訴訟,索賠金額逾人民幣2100萬元。前海法院作出財產保存凍結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財產,且不包括內地以外的財產。隨後,前海法院判決原告人勝訴。

在2023年1月9日,第二被告人開始離婚訴訟。第一第二被告人簽署一份日期為2023 年 7 月 10 日的臨時買賣協議將原本第一第二被告人為聯名擁有人的樓宇賣予第二被告人。第一第二被告人簽署一份日期為2023 年 9 月 18 日的轉讓契。臨時買賣協議及轉讓契均於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在2023 年 10 月 12 日,大律師代表原告人作出單方面申請。鄭蕙心法官作出針對第一被告的資產凍結令並對第二被告作出第三方資產凍結令(及後於 2023 年 10 月 20 日被第二被告對法庭的承諾取代)。

在2024 年 2 月 15 日,第二被告依據 9 項理由申請駁回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請,交替申請駁回原告人對第二被告的申請並更改資產凍結令,以允許第一被告人支付子女撫養費。

陳錦泉暫委法官在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判決中,法官延續針對第一被告人的資產凍結令及第二被告人的第三方資產凍結令以協助原告人於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程序。具體來說:

  • 第一、該樓宇原本以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長命契登記。因此,即使隨後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第 60 條將轉讓使得無效,也只有第一被告人的一半均等份數可用於滿足內地索賠的判決,並可受到第三方資產凍結令的約束(第78-79段)。
  • 第二、法院接受原告人的陳詞指法院不對被告離婚的真與否進行評估,而是評估縱使該離婚資產是否有消失的風險,以及是否有勝訴機會指財產轉移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第 60 條的規定(第94段)。
  • 第三,法院考慮了第二被告人所依據的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Samson Tsang Tak Yung [2022] HKCA 41一案,並指在該案中,訴訟雙方爭議有沒有勝訴機會指財產屬於被告人而最後並未得到證實。相比之下,本案中訴訟雙方沒有爭議樓宇的一半均等份數屬於第一被告人(第85至92段)。

總而言之,本案是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619 章)第 60 條針對境外被告的前妻取得第三方資產凍結令的例子,同時亦展示被告人可依賴以抗辯延續資產凍結令的理據的案例。

請按此閱覽譚壹鴻大律師的個人檔案。

請按閱覽陳錦泉暫委法官的判案書(即 [2025] HKCFI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