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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考慮Mibanga案的應用(就主審法官有否適當地考慮所有證據)並批出中間收益的利息

2024 年 5 月 24 日

本判決獲彙報於 [2024] 5 HKC 47

何日華 鍾衡謙,Chan Yuk Mui女士(已故)遺囑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2024] HKCA 378一案中,上訴庭駁回了該上訴並判被告人的交相上訴得直。李秋源資深大律師、本所的霍健明大律師及廖煦琪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霍健明大律師亦在審訊中代表被告人。

原告人聲稱他以其秘書,即已故的陳女士(“死者”)的名義,購買了七所物業,並以共同意圖法律構定信託為他的利益持有。原告人在死者死後繼續佔用其中一所物業。透過死者的遺囑,被告人(即死者的兒子)繼承了四所物業(其餘三所已在死者在生時售出),其中一所由原告人佔用。原告人大程度倚賴一封死者死前不久簽署的確認信,信件由事務律師在事務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預備。該名事務律師為原告人的親戚,並有出庭作供。辯方的抗辯是所有物業均是由死者用自己的資金購買,而不存在任何信託。被告人提出反申索,包括要求法庭維持該遺囑,並作出交出被佔用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的命令。他爭議確認信上其亡母簽名的真偽,及交替地,提出簽署文件時不知道文件內容的抗辯(non est factum),即她在簽署該確認信時並不完全理解其內容。經過13天的審訊,當中涉及筆跡專家及詳盡的盤問,被告人於審訊勝訴(見[2019] HKCFI 3041)

上訴庭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官沒有Mibanga式出錯(即在作出信託協議不存在的結論前沒有考慮所有相關證據)。上訴庭澄清了R (M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1 WLR 1956案第108段中Mibang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5] EWCA Civ 367案的應用,指測試「在乎實質而非形式」。

再者,在就被告人的交相上訴的判決前中間收益批出利息時,法庭區分了先前的案例,並拒絕了批出利息會過度補償被告人的說法。法庭裁定本案與呈上的案例不同,中間收益的計算是基於過往的租金,而非判決當天「概念上的租金」,因此批出利息不構成雙重得益。

請按閱覽上述案件的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