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終審法院就殺人罪行條例(第339章)有否減損尋求依賴減責神志失常抗辯的被告人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這核心議題下了決定。
法院裁定該條例第3(2)條並不觸及或減損無罪推定,並留意到被告人在依賴減責神志失常抗辯的時候並非推定無罪的人。
套用這些原則,法院的結論是該條例第3(2)條並不觸及或減損無罪推定。減責神志失常的問題只在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在具有必需的意圖下非法殺人後才出現。這抗辯不影響謀殺罪的構成元素,而是減輕過錯的減刑情節,其作用是減短謀殺罪的強制性刑期。所以,被告人在依賴減責神志失常抗辯的時候並非推定無罪的人。他在嘗試確立這抗辯之前已經享有無罪推定,控方因而需要證明謀殺罪的元素。
法院進一步裁定上述條文合乎比例和有正當理據支持。
柏承的楊艾文大律師,受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及經譚永聰律師行延聘,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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