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香港大學法律系的一名副教授。她被控欺騙大學有關她住屋狀況的資料,以便根據自行租屋津貼 (「自行租屋津貼(PTA)」) 取得九龍塘一個出租單位的房屋福利。控方聲稱自行租屋津貼有一項「入住規則(Live-in Requirement)」,,要求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人必須以租住物業作為他╱她的主要居所(「主要居所)」),並據此指控被告在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上同意遵守「入住規則」的聲明是「虛假」的,因為她在控罪期間主要居住在父母家中。
因此,本案的核心問題為:(i)「入住規則」是否適用於自行租屋津貼規則及規例的一部分;(ii) 何謂「入住規則」;(iii) 九龍塘單位是否被告的主要居所;及 (iv) 她是否有意圖作出欺詐行為。
被告選擇不在審訊中作供。
經審閱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及職員手冊等文件後,暫委法官張志偉認為即使「入住規則」是適用於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規例的一部分,控方對「入住規則」的詮釋亦不成立,並認為辯方的立場較為可取,即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規例只規定被告人須將租用物業用作住宿用途(並無規定該物業須為其主要居所)。
法庭進一步同意辯方的陳詞,即無論如何,控方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支持被告在關鍵時間並非以九龍塘單位作為主要居所是不可推翻的推論。
法庭亦認為辯方提出的辯護理由可信,即她在有關期間有較多時間留在父母家中是為了照顧患病的父親和殘障的阿姨,因此並沒有詐騙的意圖。
有鑒於此,法院裁定被告欺詐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