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例選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卓 – 私人飛機經紀涉嫌貪污秘密佣金,獲上訴庭撤銷賄賂定罪和判給訟費

2024 年 2 月 6 日

本所的蔡一鳴大律師經何敦律師行延聘,於上訴庭代表第一上訴人,成功使第一上訴人獲撤銷定罪和判給訟費。

背景

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原就控罪一被定罪,案情指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串謀使第二上訴人,身為為華程悅航有限公司(“華程悅航”)僱員,從第一上訴人處接受秘密佣金,作為向第一上訴人的公司訂購飛機航程的誘因或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的案情指,第二上訴人的主事人擁有和控制華程悅航,並許可第二上訴人就與第一上訴人公司締結的飛機租約接受佣金。辯方案情指該些租約沒有商用航班必須備有的許可證,因此屬於「非法」。第二上訴人獲其主事人許可從第一上訴人處以「加價」名義直接收取佣金。

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均有作供,但亦被判有罪。兩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撤銷定罪時,上訴庭就一個全新的法律觀點給出了重要指引,裁定相關交易的「非法性」不會否定防止賄賂條例第9(4)-(5)條下「許可」抗辯的效力。

相關交易非法不會否定防止賄賂條例第9(4)-(5)條下「許可」抗辯的效力

防止賄賂條例第9(4)-(5)條訂明,及時獲得主事人的許可是對第9(1)(a)條罪行的抗辯。基於案件情節,上訴庭須考慮一個全新的問題,即相關交易非法會否否定「許可」抗辯的效力。

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全面分析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包括立法原意及罪行元素(第46-47段),其他適用抗辯的運作(第48-56段),和「許可」抗辯的運作(第57-58段)。法庭總結「第9條針對傾向損害代理關係的持正性的交易而不關注規管相關行為…第9條下的『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和『許可』抗辯均指向利益的提出或接受,而非『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合法性或其他方面。」(第59段)。

因此,如果第二上訴人獲其主事人許可收取該些佣金,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就串謀接受賄賂而言便不應有罪(第62段)。

上訴得直的基礎

上訴庭裁定,由於辯方案情是基於第二上訴人獲其主事人許可從第一上訴人處接受該額外佣金,要證明該許可從未獲給出,傳召該主事人相應作供屬關鍵。第二上訴人僱主公司的其他高級人員(例如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的資格,而給出的相關證據亦屬於傳聞證供。

因此,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獲撤銷定罪,毋需重審,第一上訴人亦獲判給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