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的霍健明大律師代表證監會,取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00條下史上首宗非法沽空的證券欺詐定罪,創下香港首例。在這標誌性案例中,霍健明大律師取得上述條文下的定罪,案情指被告人向經紀虛假地申述自己持有一所香港上市公司的一千五百萬股股份,而另一經紀聲稱核證了她管有該等不存在的股份。被告人然後致使先述經紀賣出該上市公司的一千五百萬股股份,再以折扣價錢買入同一批股份。判刑時,法庭考慮了數項重要因素,包括對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及投資者信心的影響、對經紀的風險,以及罪行精密的性質,判處被告人18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