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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 對 KY [2024] HKCFI 1880 – 無有效理由的重大逾期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他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2024 年 8 月 26 日

本案答辯人逾期提出申請擱置就廈門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令,柏承的伍中彥大律師和徐穎文大律師成功抗辯。

伍大律師和徐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就答辯人的申請成功抗辯,答辯人逾期提出申請擱置將一些股份轉讓給申請人的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令。

儘管強制執行令中列明提出申請擱置的期限為14天,但答辯人卻在44個月後才提出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套用了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 v PT Ayunda Prima Mitra (2018) 21 HKCFAR 118案,裁定答辯人未有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必定是存心刻意的選擇。尤其是,法庭認同申請人的說法,即答辯人就逾期的解釋不盡誠實;答辯人當時可以指示律師就相關事宜開展其他法律程序(第27至34段)。

另外,答辯人提出反對的論點沒有可取之處。

第一,法庭拒絕了指仲裁在內地法下不適用於案中爭議的陳詞。應用Gao Haiyan v Keeneye Holdings Ltd [2012] 1 HKLRD 627案第102段,當中說明在仲裁適用內地法並在內地進行時,法庭應該給予內地法庭判決恰當的比重及考慮。本案中,內地法庭從未裁定仲裁不適用於案中爭議,答辯人亦沒有提出這些司法管轄權方面的議題。因此,答辯人應被當作放棄提出反對或就此事而言不容反悔(第36至45段)。

第二,答辯人未有引用任何典據以證明仲裁在香港法下不適用於案中爭議(第46段)。

第三,答辯人的陳詞指因為會影響到第三方利益所以不應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亦遭到法庭拒絕。法庭裁定第三方沒有管有任何受限於仲裁裁決的股份,所以不會因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而受限制、影響或蒙受不利(第58至63段)。

考慮到逾期實質又欠缺有效理由,那有意作出的申請也欠缺可取之處,法庭拒絕向答辯人批出許可以申請擱置強制執行令。

請按此閱覽伍中彥大律師的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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