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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承的林國輝大律師及陳芷蓉大律師成功抗辯簡易判決申請

2024 年 3 月 30 日

本所的林國輝大律師及陳芷蓉大律師成功抗辯簡易判決申請,申請由「滴露」產品的母公司(原告人)基於侵犯版權及假冒在高等法院作出。林大律師及陳大律師代表香港「威露士」產品的母公司(被告人)。譚允芝資深大律師及俞匡庭大律師代表原告人。

與訟各方是衛生及個人護理產品生產及銷售業界的競爭對手。爭議的標的物為被告人於手部及身體清潔產品搭售推廣中採用的部分透明塑膠外部包裝。

主理知識產權案件表的陸啟康法官認為,原告人的版權作品有否遭受足夠抄襲以構成侵犯版權屬於可審理的爭論點,法庭不能就實質部分有否遭抄襲作出最終裁定。

法官留意到本案有一個不尋常的特徵,即被告人於此階段呈遞的證據顯示,「威露士」產品(在香港)比類似的「滴露」品牌產品佔據顯著較多的市場份額。

法官認為原告人在假冒議題方面更難獲得簡易判決,因為假冒侵權的三個基本元素通常涉及容易受事實情節影響的事宜,而案中有多個可審理的爭論點,包括原告人商品的外表是否與商譽有關聯,及是否有大可能性會造成混淆(因為「滴露」和「威露士」均為廣為人知的家品品牌)。

請按閱覽2024年3月12日頒布的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