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大律師就代表極高淨值人士以及海外和本地公司申請禁令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他曾獨自處理案件,亦曾為大律師團隊的一員。
案件涉及一家澳門註冊公司與福建省政府的合資企業。內地申索金額超過9億元人民幣。代表眾原告人就內地法律程序申請各方之間的資產凍結令,並反對各方之間的禁止訴訟令的申請(協同陳靖陽大律師)。
代表豐田集團(Toyota Group)的一家子公司。就5 億港元電匯詐欺向多層收款人作出財產追蹤申索,多宗案件共涉及 71 名被告人(協同 Toby Brown ,邱浚林及鄧皓靈大律師)。
案件涉及就認購股份2,100 萬元人民幣的內地申索。代表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21M 條申請單方面資產凍結令及第三方資產凍結令。代表原告人反對以不存在消散風險和未有披露關鍵的材料為由的撤銷申請:[2025] HKCFI 959(獨自處理案件)。
代表一間公司受害人,案件釐清了這類案件的正確執行程序(包括歸屬令,執行令和第三者債務人令)(協同伍中彥大律師)
譚大律師曾於仲裁中代表中國國企、私人公司及個人,包括涉外地法的專家證據。他曾獨自處理兩宗仲裁。作為一名仲裁員的私人助理以及香港仲裁師協會的資深會員(FHKIArb),他能提供精準及商業化的分析及法律意見。
就源自股東協議及擔保所引起超過2.5億美元的的申索代表眾被申索人(獨自處理案件)。
就源自債券協議及承付票所引起超過1.1億美元的申索代表其中一個被申索人(獨自處理案件)。
代表為中國國企的被申索人。案件涉及源自代理協議引起的反申索,包括具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違反受信責任,及和違反合約。案件亦涉及內地法律的專家證據(由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帶領,協同林駿希大律師)。
案件涉及有關股東糾紛超過3.8億美元的申索。於以簡體中文提交書面陳詞以及並以普通話進行聆訊的仲裁作為一名仲裁員的私人助理。
譚大律師在處理各商業法事宜均擁有豐富的經驗,包括合資企業,股東糾紛,及因虛假陳述引起的銷售。他曾獨自處理案件,亦曾為大律師團隊的一員。
代表一間公司受害人,案件釐清了這類案件的正確執行程序(包括歸屬令,執行令和第三者債務人令)(協同伍中彥大律師)。
代表被告人就協助內地訴訟的禁制令申請作出抗辯,案件牽涉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的範圍的重要議題(協同伍中彥大律師)。
案件涉及一家澳門註冊公司與福建省政府的合資企業。內地申索金額超過9億元人民幣。代表眾原告人反對從交存法院的款項支出款項的申請(協同陳靖陽大律師)。
以欺詐為由申請撤銷原訴訟判決。基於法庭案件管理權力申請擱置原訴訟判決及原訴訟判決的強制執行,直至欺詐訴訟完結為止(獨自處理案件)。
譚大律師就人身傷害訴訟代表原告和被告均擁有豐富的經驗,涵蓋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等各類案件。譚大律師在僱員補償方面也擁有的經驗。
就空置管有權、欠租、及中間收益申請簡易判決(獨自處理案件)
譚大律師曾代表業主就重建項目作出空置管有權申索及代表僭佔人作出逆權管有申索及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譚大律師就公法與行政法有申請人及答辯人事宜的經驗。他曾處理過涉及領事豁免、警察紀律和免遣返保護聲請案件。
譚大律師有經驗處理白領犯罪事務,包括洗黑錢及貪污。他在涉及跨境指稱、刑事附帶事項(例如「不同意處理書」和限制令)以及工業傳票方面均有經驗。
劍橋大學文學碩士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
劍橋大學法學系學士